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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咨询问答

    时间:2025-12-11 11:20:08

  • 一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问题解答

    1.分公司可以单独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吗?

    答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 第2.2.4.2公司和子公司(公司和分公司)(2)规定: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,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,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,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,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。

    2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受理之后,评审之前,申请信息发生了变化,应该如何处理?

    答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 第3.3.4申请信息变更规定: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,在鉴定评审之前,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制造地址、办公地址、许可子项目,应当重新提出申请,或者由原发证(受理)机关出具变更的受理决定书。

    3.如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未通过,需要整改,整改时限是多久呢?

    答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 第3.4.2 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(3)规定: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,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;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,双方应当签署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》,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,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。

    4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?

    答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 3.4.3 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规定:鉴定评审工作(含整改时间)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。

    5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增加哪些项目属于增项?

    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 3.6.1.1 增项含义规定: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,增加制造地址或者许可子项目(含改变产品限制范围)。

    6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增加制造地址,是否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(样品)?

    答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 3.6.1.2增项程序和要求(3)规定:只增加制造地址的,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(样品),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,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。

    7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中的元件组合装置,哪些产品只需通过型式试验,无需取得许可?

    答:根据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1年第41号)注四规定:元件组合装置里:井口装置和采油树、节流压井管汇、阻火器,以上3种产品仅需通过型式试验,无需取许可。

    8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中对有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、或者没有制造业绩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现场超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时,证书上是否应该备注“含现场制造”?

    答:根据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市监特设发〔2022〕17号)第10条规定:有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、或者没有制造业绩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现场超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时,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并出具报告,发证机关在证书上备注“含现场制造”。

    9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电梯安装(含修理)许可证,许可证上是否需要填写电梯许可级别?

    答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 “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”规定:对于电梯,仅填写电梯参数,不填写许可级别。

    10.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提前多久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?

    答:根据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》TSG 07-2019 3.6.3许可证延续规定: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,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,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(并且不超过12个月),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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